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74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动汽车维修行业与互联网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推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部决定全面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汽车维修行业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为目标,着力推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着力改善人民群众汽车生活品质,努力建成“覆盖全国、服务社会、评价客观、查询方便”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公益性定位。以服务全国汽车维修消费者和维修经营者为目标,透明维修服务,改善服务品质,提升全社会对汽车维修服务的满意度;坚持系统的公益性基础定位,构建起权威、高效、专业的全国汽车维修数据库及监管平台,不断提升系统作为国家及有关行业基础数据资源平台的作用。
坚持创新引领,以用促建。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创新系统设计,促进系统高质量建设运行;不断促进系统与行业生产、服务、监管的紧密结合,提升系统的覆盖度和生命力,实现系统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总体要求,统筹规划系统顶层设计,促进与相关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结合各地维修行业发展实际及特点,以试点为引领,有序组织推进系统建设。
坚持政企合作,开放共享。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权责明确、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建 设运行模式,推动建立公平有序、开放共享的数据应用体系。
二、建设目标
(一)2017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完成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验证系统建设。
2.完成6—10个省市的系统建设试点。实现对试点省市各地市的全覆盖,重点覆盖一、二类维修企业(含汽车4S店,包括新能源汽车)。实现系统部省联网,实现各地汽车维修数据有效上传。初步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实现部分主流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有效上传。
3.发布实施系统建设配套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1—4部分)》等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完成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基础示范软件开发。
4.初步建立系统运行维护的配套制度框架体系,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明确系统发展中远期规划。
(二)2018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开展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
2.初步完成全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级系统建设,实现对各省市80%一类维修企业、70%二类维修企业的覆盖,并积极扩展覆盖三类维修企业。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的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及顺畅协调机制。
3.初步建成以部、省两级系统为主要支撑的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体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汽车健康档案查询和维修评价服务,逐步促进建立透明、诚信的维修市场秩序。
4.初步建立系统运行维护的配套制度体系并逐步完善,保障系统健康、可持续发展,初步实现对全国汽车维修行业的数字化监管。
系统建成以后,逐步实现对汽车维修行业系统应用的全覆盖,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推动数据有序开发和共享共用,逐步扩展系统服务领域及数据应用范围,营造良好的汽车维修业及汽车后市场生态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开发建设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按照系统设计方案和规定进度建设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发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基础示范软件,为各省级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探索推进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管理软件标准化。
(二)组织开展地方试点建设工作。2017年,在部前期组织江苏、湖北、杭州试点基础上,组织在江苏、浙江、湖北、山东、广东、贵州等6省及若干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深化开展试点工作;其他有积极性且基础较好的省区市可申请加入试点,为全国系统建设推广积累经验、夯实基础。各地试点工作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
(三)全面组织各地系统建设。2018年,除试点省市以外的其他省区市,要在充分借鉴吸收试点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系统建设,基本实现全国部、省级系统的联网组网及顺畅运行。各地系统建设工作(含试点)应遵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见附件)及5项配套行业标准执行。系统建设应切实突出为车主服务和对维修行业监管、指导。
(四)构建完善维修数据采集上传机制。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规定,督促汽车维修经营者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各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各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采集的数据项目及内容,应遵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维修企业(含业户)索取、采集超出标准规定范围的数据内容。
为方便汽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积极参与系统建设、上传数据,提升系统可靠性安全性,对于有关授权经营类的汽车维修企业(如汽车4S店),经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并经部同意后,可以由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统一上传至部级系统。符合“总部对总部”上传技术条件的汽车厂商名录,由部统一发布;其他品牌授权经营维修企业,数据上传方式仍以当地单店上传为准。
各地要按照以用促建原则,综合运用事故车理赔维修、通过车主点评方式建立充实维修企业信用记录、为“品质二手车”积累数据、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等灵活方式和市场化机制,吸引维修企业积极加入系统建设和应用。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管理软件有关功能和数据接口的标准化;要组织有关维修管理软件供应商积极提供支持服务,为维修企业软件系统升级改造提供便利、减轻企业负担。
(五)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体系,创新系统数据应用及服务。组织制定部省两级系统运行考核制度、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和数据管理使用规则等系列制度文件,逐步建立完善的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体系,形成顺畅的部省系统联网运行机制和行业的动态监管机制。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部将积极、审慎、有序地组织推进系统数据开发应用,为我国汽车产品设计、汽车保险理赔、汽车尾气治理、二手汽车交易、盗抢汽车追踪等业务领域提供数据支持,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为行业乃至国家基础性、资源性数据中心的作用。
四、建设步骤
(一)试点建设阶段(2017年5月-2017年12月)。
本阶段将深入开展系统建设试点,加强与各汽车生产企业对接和业务协同,为全面建设系统奠定基础。
1.组织推进部级系统建设。由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开展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建立部级数据中心,开放社会公众评价、查询渠道及平台,完善系统功能,为各省提供数据采集、公众查询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开发省级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示范基础软件。
2.制修订配套行业标准。制定发布《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第1—4部分)》等5项系统建设配套行业标准,为试点省市及全国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修订《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T/T 640)行业标准,明确维修管理软件有关功能和数据接口要求。
3.深入开展地方试点工作。各试点省份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要明确任务目标、责任部门、建设计划及具体措施,并报部备案。启动并初步完成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实现对全省目标范围内维修企业的覆盖;开展维修记录数据采集工作,并向车主提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查询和评价服务,更好地实现对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实现省级系统与部级系统的可靠连接和业务协同。优化完善各级系统建设方案,建立可全面落地运作实施的系统软件及配套工作制度机制。形成试点总结报告,于2017年12月底前报部。
4.完成与各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维修体系的维修数据对接。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完成与各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含新能源汽车)所属品牌授权维修体系(4S店体系)的技术方案对接,明确各品牌汽车4S店所采用数据上传方式(单店上传或“总部对总部”上传),组织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完成试点省份4S店的维修管理软件改造,并实现数据上传。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
本阶段将全面推进各地系统建设,努力提升系统应用水平。
1.推进各地省级系统建设。在部分省市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各地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实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全国汽车维修行业的全覆盖以及维修数据自动上传。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部、省级系统的联网组网及顺畅运行。
2.推进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运行考核办法、系统数据使用规则等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制度保障,促进系统健康、可持续运行。
3.深化系统应用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拓宽、完善各级系统服务功能,全面实现消费者“一车一档”的汽车健康档案查询、维修服务评价等功能,宣传吸引车主积极使用系统,改善增强车主服务,提升车主满意度和系统生命力。紧密结合汽车维修及相关业务,优化提升维修经营服务,提升系统用户使用自觉性和活跃度。通过用户量、数据量积累和消费者口碑,促进形成动态的行业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逐步形成阳光透明、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
系统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政府和企业合作机制,加强数据共用共享。不断创新数据应用领域、方式和内容,扩展系统服务范围,加强与相关车主服务APP合作共赢,构建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营造汽车维修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转型升级的良好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将加强对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不断优化完善系统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 督促各地系统落地运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将系统建设作为推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系统建设推广任务纳入2017至2018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任务,提高执行力,落实工作责任,定期研究推进和督促检查,全力推进系统建设工作,确保系统建设取得实效。
(二)明确建设方式。为提升全国系统建设的质量和统一性,各地应按照下列方式推进系统建设:采用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无偿提供的基于云服务的软硬件系统,或者采用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无偿提供软件系统、省自建硬件系统的方式。对于全部采用自建方式或者已开展相关系统建设的省区市,应符合《建设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或按照《建设指南》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系统功能和数据接口改造升级,实现与部级系统的互联对接。
(三)加强数据管理。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是本辖区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的建档、存储和管理主体,负责采集、存储本辖区维修企业的维修数据,并向部级系统上报数据。部级系统依据车籍信息对跨省维修数据进行自动推送。各级系统应加强系统数据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等政治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分级分类制定各级系统网络安全措施,注重边界防护,确保数据安全。对汽车健康档案数据的开发共享,应遵照部统一规定执行。
(四)加强业务督导。江苏等各试点省市要每半年形成系统建设进度报告,分别于2017年6月底、12月底报部。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所属各地市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维修信息化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力量配备,促进各地市系统建设、数据采集稳步推进实施,确保按规定完成系统建设任务目标。对维修企业不按规定上传维修数据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各省市系统建设及应用的交流和评比活动,加快促进系统开发应用。
(五)保障资金支持。部将按照“十三五”信息化规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试点示范省市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具体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规划发〔2016〕171号)有关要求办理。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各地要严肃工作程序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六)加强工作宣传。各地要广泛利用网络、手机APP、电台、报纸等媒体资源多渠道地开展系统建设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广大车主和维修企业关注、使用系统,使之成为社会、公众和维修企业认可、信赖、乐意使用的权威信息渠道,不断扩大影响力,为系统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部运输服务司 曹磊,电话(010)65293488;
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阳冬波,电话(010)62079192。
附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